一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公司。法院裁定不
- 编辑:365速发登录入口 -一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公司。法院裁定不
一名员工对公司的处理不满,在朋友圈指责公司。是否损害公司声誉?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正义。近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撤回,最终裁定涉案员工的言论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法院指出,对雇主工人的合理批评不应被视为侵犯雇主的名誉权。如果雇员针对雇主的言论确实不当,则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罪责程度、言论的影响范围、伤害后果等。对于犯罪人的犯罪程度极轻的情况,言论的影响范围有限度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不得认定劳动者的言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名誉权。 2022年11月18日,罗某奇通过其私人微信账号发布了广东某数字媒体高管与其微信账号的对话截图,并配文:“公司因疫情不发工资,自找麻烦”,并使用侮辱性言语。罗某奇在微信朋友圈骂公司,配图朋友圈照片显示,公司管理员向罗某奇发出“……每部手机每天罚款1000元!2022年11月17日起!”该公司另一名员工在朋友圈下评论道:“……我谨代表公司诚挚地向大家宣布:1.广东,并配文:“公司的规定大于法律? ……”罗某奇在圈内评论道网友留言:“认识这家公司,少走弯路”、“眼睛分不清猫狗,我也祝笑”等内容。 2022年11月22日,广东某数码公司通过公司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11月18日,我司广东员工罗某琪多次发短信,使用贬义词侮辱罗某琪。他通过微信回复微信好友提问,称“某副总”“素质很低,没有职业道德”,是“社会混蛋”。在回答“某董事长”的相关问题时,他表示:称,“这个女人专业素养很差”,“没有底线”,罗某琪在发布本案争议言论时,与广东某数码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在第一批一审中,罗某琪声称发布的动态被隐藏,广东某数码公司证实。d 朋友圈内容不能视为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罗某奇发布涉案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并驳回广都数码公司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奇侵犯了广东某数码公司名誉权,对罗某奇改判。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诉认为,即使罗某奇的部分陈述不实,但因罗某奇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存在工作关系,且认为罗某奇的过错明显轻微,言论范围有限,未对某数码数码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故认定罗某奇案不构成违法。广东省某数码公司名誉权。法院裁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图为木槌。资料图
释疑:巴基特认定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法院指出,即使罗某奇的部分陈述不属实,但罗某奇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等因素,判断该员工的权利、伤害后果是否成立,一方面,本案两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上处于从属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与工人相关的言论的影响也不同于雇主言论的影响。鼓励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然而,当相关工作人员的言论被确实不妥当的,还必须充分考虑违法者的犯罪程度、言论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担忧,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保护,对劳动者言论的性质作出适当认定,平衡劳动者言论自由与用人单位名誉权之间的关系。而且,在行为人过错明显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不得认定劳动者的相关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否则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罗某奇关于“疫情期间不能发工资”的说法与广某数字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dong,确实不妥,但还不足以构成诽谤。因为罗某奇发表这一言论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广东某数码公司表示罗某奇不归还手机没什么问题,而广东某数码公司当天也没有支付罗某奇工资。从双方随后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来看,双方当时对罗某奇的工资存在争议,且广东某数码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并未正常支付罗某奇的工资。考虑到上述情况,罗某奇作为一名工人,对广东某数码公司安雅的微妙要求表示不满和抗议,并称该公司因“因疫情无法支付工资”而“自找麻烦”,这符合普通人面对雇主无理要求时的正常反应。罗某奇的言论并非事实呃,构成诽谤罪。资料图。而且,罗某奇发表声明时,确实公布了他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截图,暴露了双方在罚款纠纷中的主要矛盾。罗某奇的朋友圈好友结合文字和截图,对双方因公司提出罚款而产生的纠纷有了具体了解。罗某奇并无恶意诽谤广东某数码公司财务状况的意图,其行为的犯罪程度也较轻。此外,罗某奇发表的其他言论均为意见表达,并提交给罗某奇在广东某数码公司。在罗某奇开出罚款并出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告通知书”时,罗某奇在发表相关言论时公开了罚款通知书和“通知警告信”。这是一个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和感受进行主观评价。它是雇主对员工相关行为的情感表达。这些事件都很轻微,很难被认定为恶意侮辱。而且,从其言论影响范围来看,罗某奇在朋友圈发布相关评论和截图后,广东某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回复罗某奇朋友圈进行澄清。广东某数码公司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瞬间发帖称,罗某奇涉案的说法不实。广东某数码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以其他方式驳斥了罗某奇的相关说法。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罗某奇言论的影响。而且,诉讼时罗某奇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已无法显示。广东某数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时间时刻。罗莫奇后续并未发表任何相关评论。瞬间评论的影响力有限。从损害后果来看,罗默在朋友圈发贴了自己的经历和主观感受,并发表了情感陈述和发表意见。虽然用词很强烈,
但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某数字公司因其发布的朋友圈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为此,甚至罗某奇的一些表述也不妥当,考虑到其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劳动关系,并考虑到其过错程度显着轻微损害了广东某数码公司的声誉,故判决驳回广东某数码公司的诉讼。
来源:广州日报
主编:于岩
校对:张竹英
值班主管:
周艳华
编辑或酋长:杨进
更多新闻
